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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88股票行情……下周国泰君安等二十一只股票申购将冻结资金多少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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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601288股吧,以及601288股票行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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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贷将会有哪些大变化

今年3月1日,备受瞩目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正式拉开帷幕。对于有房贷的人来说,可以选择固定利率,也可以选择LPR,LPR会随着市场的利率波动而变化。


按央行规定,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原则上要在8月31日之前完成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


五大行同日公告:8月25日起,个人房贷将统一转换为LPR定价!


8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中国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五家国有大行均发布关于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的公告。


公告显示,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转换规则,统一调整为LPR定价方式。若客户不接受批量转换,可于一定日期前自主转换;批量转换完成后,如果客户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自助转回或协商处理。


也就是说,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五大行将统一自2020年8月25日起批量转换,您无需自己进行任何操作了。


五家国有大行此次批量转换的规则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转换时点等价转换,加点数值(可为负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的LPR的差值。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从转换时点至第一个利率调整日(不含)利率水平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由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LPR与转换时确定的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当然,如果您不想批量转换,还想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建议在各家银行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者原贷款经办行等途径进行登记。此前,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已经于7月20日发布类似公告。


五大行公告全文如下: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在成都求学后返回海口工作的小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相比普通小卖部,便利店在环境、产品种类和便利性方面都更胜一筹。


强制转换?


消息一出,有网友表示已经收到银行的通知,但他们的质疑也很多:


这表示银行要“强制”把房贷利率转换为LPR定价吗?对于希望选择固定利率的客户,不再拥有选择权了吗?到底何种定价方式比较划算?


批量转换并不意味着,客户不再能选择固定利率。


记者注意到,各家大行明确,如果客户不接受银行的批量转换规则,可于一定日期前,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自主转换;批量转换完成后,如果客户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今年底前,进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事实上,进行批量转换,是各家银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的举措。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影响几何?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关于“是否要转化为LPR定价方式”这一问题,各类购房者咨询不断、疑惑很多,尤其是普遍会问“调整后月供是否会增加”的问题,使得银行客服和个贷部门面临很多咨询,甚至影响了正常的换锚工作。在他看来,除非客户申请,统一默认进行调整,有利于减少工作量和双方成本。


“按照相关要求,8月底前银行要完成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至LPR,对于未做主动选择的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成LPR合情合理。考虑到中长期利率下行之趋势,转换至LPR定价也更符合个人利益。当然,银行也应充分尊重客户选择固定利率的权利,避免合同纠纷。”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对记者表示。


人民银行方面此前透露,自2019年第三季度起,将把LPR运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银行进行批量转换,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满足MPA考核的目的。房贷利率挂钩LPR利好作为购房者的客户,但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应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涉及面大、周期长,银行应在时间安排、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周密细致的安排,尤其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如果客户依然对于转换持有怀疑态度,则应尊重借款人的选择。


“进行批量转换后,不排除未来相关投诉可能会增加,尤其是如果将来LPR上行,也存在一定的声誉风险隐患。”董希淼提醒。


那么,批量转换遵循何种规则?


工行公告显示,一是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值可为负值且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二是重定价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上述加点值重新计算确定。如定价基准转换日与调整后的重定价日相同,则转换日当天不进行重定价,贷款自下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


严跃进以案例分析称,张先生在2015年买过一套房,向工行贷款100万元,约定三十年内偿付完毕,当时是参考“央行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的方式计算按揭月供额的。现在参考工行新公告中“LPR+基点”的方式来计算月供额。其中LPR以每年元旦时的LPR为准,基点=今年8月份的利率-去年底的LPR,而这个基点在未来年份永远不变。


科普:LPR是什么?


LPR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反映的是商业银行对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


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LPR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充分反映信贷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使用LPR进行贷款定价可以促进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提高市场利率向信贷利率的传导效率。


LPR由18家银行各自报价,然后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再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出一个加权平均值,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数计算得到最终LPR,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9:30公布。

Q2: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能质押贷款吗?

用农行理财产品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理财凭证作质押,从农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理财可质押范围为:低风险、中低风险的封闭式(不可赎回)个人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临近到期日小于15天的不允许申请质押贷款。理财产品的单笔质押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不论贷款金额是多少,一旦质押贷款申请成功,全部冻结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投资收益)。申请质押贷款时,理财产品期限在两年(含)以下的质押率为90%,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质押率为85%。注:具体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Q3:下周国泰君安等二十一只股票申购将冻结资金多少亿?

这个很难有确切数据,大概你就算5万亿吧,另外有说法是8万亿。

1、5万亿据和讯网消息:

6月9日晚间,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24家企业的首发申请。其中,上交所7家,深交所中小板8家,创业板9家。机构人士表示,本批新股由于“巨无霸”国泰君安证券的存在,冻结资金有望超过上一批,将再创新高。机构人士表示,保守估计本批新股冻结资金将超过5万亿元,不排除达到6-7万亿元的可能。

数据显示,上一批23只新股,计划募集资金228.84亿元,实际募集资金224.81亿元,网下配售冻结资金1.72万亿元,网上申购冻结资金合计3.03万亿元,合计冻结资金4.7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本批24家新股共计划发行约23.02亿股股份,其中仅国泰君安募集资金就可能达到300亿元,本批新股计划募集资金有望超过400亿元。募集资金量将远超上一批,冻结资金也有望再创历史新高。

东北证券(000686,股吧)首席投顾郭峰预测,本批新股冻结资金将超上一批新股,有望超过5万亿元,将再创新高,上一批新股冻结资金已经达到4.75万亿元。本批新股中,国泰君安最受关注,毋庸置疑冻结资金最多。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也认为,本批新股冻结资金有望达到5万亿元,其表示,新股抽血效应对股市的影响越来越弱,目前资金面相对宽松,本批新股会对二级市场有一定影响,但是影响不大。

根据招股说明书,国泰君安证券拟发行A股不超过15.25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至20%,不涉及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6.25亿股。目前机构人士普遍预测,国泰君安募集资金将达到300亿元,将成为自2010年7月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以来最大的A股IPO。

相较于上述人士的保守估计,经济学家宋清辉则认为,本批新股冻结资金可能会达到6-7万亿元左右。其表示,巨无霸国泰君安登场,IPO冻结资金额再创新高是毋庸置疑的,冻结资金总量有望达到6-7万亿元。这对A股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抽血作用,但是随着新股常态式的密集发布,市场已经适应了打新的节奏,打新冻结资金不至于对市场造成太大的影响。

2、8万亿说法,数据显示,5月22日,证监会核准了23家企业的首发申请。截至目前,上述23家企业均已经完成网上网下发行,平均发行市盈率为21.61倍,计划募集资金228.84亿元,实际募集资金224.81亿元,网下配售冻结资金1.72万亿元,网上申购冻结资金合计3.03万亿元,合计冻结资金4.75万亿元。如果参照上述23家企业的发行情况计算,本轮24只新股的网上网下冻结资金总量将超过8万亿元,创下历史新高。

Q4:全民持股是什么项目

全民持股是将国有股份的一部分通过购买或无偿划拨等形式转为全体公民持有,通过全民持股,持股人可直接获得上市公司的相对稳定分红等收益。

扩展资料:

全民持股”,到底有什么好处?

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宏伟目标。可以说,十八大报告做出的这一量化目标传达了国富与民富并行的积极信号。

为提高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别是金融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等持有的一定比例国有股转由全民持股,扩展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一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可行选择。

全民持股具体做法,核心是选择部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又具有一定垄断特性的上市公司,将国有股份的一部分通过购买或无偿划拨等形式转为全体公民持有,通过全民持股,持股人可直接获得上市公司的相对稳定分红等收益。

全民持股做法的好处有

三方面

首先,能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城镇、农村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仅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石化、中石油6家国有上市公司为例,简单计算,上述6家企业拥有约1万亿股国有股,2011年这些国有股获得的年度分红约为2186亿元,简单假设以13亿人口为基数实行全民持股,那么人均可获得年度分红为170元左右。

170元,对于高收入家庭可能意义不大,但对于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1年我国城镇最低收入户的年人均收入7819.44元)来说,人均收入增加170元意味着其家庭人均收入提高了约2.2%。对于农村居民家庭来说,2011年我国按收入五等份农村居民家庭最低收入户平均每人总收入为4420.54元,人均收入增加170元意味着其家庭人均收入提高了约3.8%,其作用更为显着。

当然,一下子全部拿出上述6家企业的全部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分配给全体公民不一定现实可行,从谨慎实施的角度考虑,可以有选择性地拿出更多国有企业股份,但每家企业都仅拿出一小部分国有股份来实行全民持股,是具有现实可性的。截至目前,仅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监管的国有资本就有约20万亿元,我国金融机构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资本也有约30万亿元,拿出上述50万亿国有股份的10%左右即约5万亿,假设这5万亿国有股份获得的收益按照资本市场平均5.5%的收益率计算(国务院国资委目前规定的实行经济增加值考核的一般行业资本收益率最低标准为5.5%),那么2011年这5万亿元的国有收益约为2750亿元,略超过上述6家企业2011年2186亿元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说,10%的全民持股对目前国有资本的持股构成影响不大。

第二,对金融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等带有一定垄断性的上市公司实行全民持股,既能够改进完善这些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可以减少全体公民对这些上市公司获得垄断高收益等方面的争议和批评。全民持股后,作为股东,城乡居民一方面能够有更多途径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另一方面也有更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监督,从而改进完善公司治理。同时,既然全体公民都是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东之一,都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收益,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因为垄断方面的争议批评所导致的内部运行成本。

第三,通过全民持股,理论上还可对这些国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因为作为股东,全体公民都有权监督这些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样对上市公司高管及其职工的渎职腐败等行为也有了更多的监督主体。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民持股不同于企业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持股计划1960年代在西方出现,由于这一做法在实践中有利于对本企业职工提供有效激励、留住人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20世纪70、8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得以发展。全民持股可与员工持股计划并行不悖,但应划分全民持股与员工持股的界限。为此,要规定本企业员工持股占全民持股的比例(比如限定本企业员工持股占比10%以内),以避免全民持股实际变成本企业员工持股,无法体现实行全民持股的初衷,防止高收入行业员工“锦上添花”引发新的分配不公。

有人可能担心,如果全民持股,如果允许个人持有股份自由买卖,会导致股票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从而走向所谓“私有化”。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只要在全民持股的制度设计中,增加股份买卖转让的一系列约束性条件,比如,居民个人持有的股份持股期限不得少于一定期限(比如10年或者更长期限),买卖股票时国有股东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甚至可以考虑股票不可以买卖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等等制度约束。另外,这里的所谓全民持股,仅仅是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的一定比例国有股份,国家财政、国务院国资委等国有股权的代表仍然持有起决定作用的股份,因此,不会对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性质造成实质性影响。

总的来说,通过精心设计、谨慎实施,全民持股对于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全民持股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可以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

Q5:多家银行示警:经营贷不得违规流入楼市

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管还在持续。继今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后,农业银行(601288,股吧)日前发布《关于我行经营用途贷款资金用途限定的公告》称,“在我行办理的经营用途贷款资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记者查阅发现,此前,马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山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相继发布了类似公告,其内容均涉及限制经营类、消费类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等领域。


多家银行发布公告严禁经营贷流入楼市


根据农业银行5月14日发布的公告,用户在该行办理的经营用途贷款资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不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购买住宅或商业用房等,以及不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领域和用途。若违反上述要求,该行有权立即收回已发放贷款,调减、撤销借款合同项下未提取借款额度,以及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行使各项违约救济措施。


同日,马关农村商业银行也发布了《关于我行经营用途贷款资金用途限定的公告》,提到经营贷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用户若违反要求,银行可立即收回已发放贷款等规定。


而更早前,4月15日,邮储银行就发布了《关于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限定的公告》,指出个人经营性贷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仅可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房产、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基金、理财产品、期货、股权、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或用于其他禁止性领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违反相关合同约定,该行有权立刻收回贷款、冻结授信额度,同时借款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在记者此前的调查中,也有北京地区银行业人士透露,北京辖内的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在遵照《个人贷款提前到期告知函》对违规流向楼市的信贷资金进行回收,要求客户提前进行返还。


对此,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商业银行之所以禁止经营性贷款流入楼市,主要是防止本来应该用于疫情之后支持实体产业复苏的低利率贷款用于炒房或股市投资。而由于支持农村经济信贷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两家大行近期发布公告实际上起到了治理整顿的榜样作用。在王红英看来,定位于当地农户、小微企业的城商行、农商行、农村金融机构等也会开展相关工作。经记者统计,近期,连山农商银行、汕头海湾农商银行、新兴农商银行、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太湖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相继发布了类似公告,其内容均涉及限制个人经营类或消费类贷款违规挪用至房地产等领域。


防止经营贷流入楼市监管趋严


各家银行相继发布公告显然与监管机构加大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楼市排查力度有关。


今年3月,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要求,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多地监管机构也相继发布了通知,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例如,4月初,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贷款资质的审查,严肃查处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行为。5月8日,浙江省绍兴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贷、经营贷等信贷资金违规购房。


记者发现,近期来自监管机构查处的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罚单也密集现身。5月14日,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也因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原因,被处以215万元的罚款。而不久前,温州银行上海分行、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等也因个人消费贷款或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楼市被处罚。


王红英建议,未来,监管机构和银行可以通过大数据跟踪、信贷资金闭环运营的方式,防止资金离开实体产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当中。同时,还要出台严格的惩戒措施,比如及时无条件收回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用于房地产的贷款,并将其拉入黑名单,停止未来一段时间对该企业的信贷支持等。“只有如此才能够真正的控制资金流入到房地产市场当中。”王红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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